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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3-03来源: 作者:关注: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10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2年12月19日


渭南师范学院

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流动人员和学校双方利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渭南师范学院变更岗位设置的批复》(陕人社事岗核字〔2016〕1号)、《渭南师范学院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渭师党发〔2021〕20号 )等精神,本着合理流动、规范审批、严格人事纪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离职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与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主要包括调离、辞职等。校内岗位调整指学校教职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岗位类别。因上级部门及学校对干部职务调整等发生的工作调动,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申请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各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对于申请离职的人员,要尽力挽留并协助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队伍稳定。对于申请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要充分考虑教职工个人发展需求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遵循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利于发挥教职工专长,有利于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合理流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教职工离职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教职工与学校有协议约定或根据学校规定服务年限未满的,原则上不得申请离职。服务年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作服务年限。调入(含分配、聘任)至我校的工作人员,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至少在校服务8年。

(二)职称晋升服务年限。在我校晋升高级职称后至少工作服务5年(不含评定职称后脱产外出学习时间)。

(三)进修访学服务年限。学校定向(委培)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公派出国人员、国内访学人员的服务年限,按照其行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教职工未履行完服务年限提出离职申请的,须经学校同意,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一)依据服务年限规定,享受安家费的,按未服务年限比例退还安家费。享受校内住房的,应退还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回收(购)。

(二)全额退还进修访学期间学校支付的培养费。

(三)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未报销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个人领用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器材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条 教职工与学校签有协议书对其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协议执行。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离职的,随迁安排的配偶(或家属)须同时调离(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留职者除外)。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与经济活动(含财、物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申请离职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进行离任审计,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在办理完离校手续之前,应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及相关协议,若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服务年限期满申请离职,以学校名义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等项目,离职前需完成项目并结题。无法完成的,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可更换负责人。

第十二条 离职人员不得带走学校或学校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并须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章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

第十三条 校内岗位调整的条件和要求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须根据校内各单位的空编、空岗和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并符合以下各岗位条件,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资格和能力。

(一)教师岗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有仁爱之心。

2.具有较强的教学水平和科研素养,能胜任本学科专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所学专业要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4.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在读),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综合考评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

(二)行政管理岗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团结合作。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综合考核能够胜任该管理岗位。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工作。

2.符合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主动为教学科研服务。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校内岗位调整的程序

(一)因机构调整或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经学校研究后直接调配。

(二)教职工个人申请校内岗位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个人向本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与人事处协商,初步研究同意后,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审批表》(见附表)。

2.由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拟调整岗位人员专业、学历、年龄、工作等情况,并结合学校各部门编制、岗位情况,统筹考虑拟安排岗位。

4.人事处通知拟接收单位对拟调整岗位人员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考评。

5.综合考评合格的,由接收单位在《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6.人事处根据聘岗条件对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岗位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岗位调整人员持介绍信到原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再到接收单位报到。校内岗位调整人员须在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整岗位手续而擅自调整岗位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调整到教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尽快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人员须有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内部因工作需要调整人员,可在本部门定编总额内调整,并在一周之内向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方可申请调整岗位。获评思政系列高级职称的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自高级职称晋升之日起顺延4年。专职辅导员校内岗位调整须经学生工作部研究,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审批表

 


 


 


出生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


专业技

术职务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原岗位性质


现岗位性质


联系电话


申请

调整

理由

 

 

本人签字:

   

调出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调入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主管

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备注:个人申请岗位调整的,本表后附个人申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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