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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9-02来源: 作者:关注: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2年7月14日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和学校聘用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凡有坐班要求的教职工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学校对专任教师不做坐班要求,但专任教师必须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活动。

第四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职工工作,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工作一律实行请假制度。

第六条 准假期满,教职工应按期返岗工作,同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第七条 党群行政直附属单位负责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二级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准假权。

第八条 二级单位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转正、晋级、考核、工资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请假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假类型主要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

第十条 事假

(一)教职工应尽量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私人事务,一般不得请事假。事假时间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审批。凡请假3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4天至10天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10天者,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研究批准后到人事处履行请假备案手续。

(三)事假缺勤处理

1.事假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津贴。计算办法:(基本工资+基础绩效津贴)/21.75*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年度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但不满60天(含)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事假连续一个月或年度内累计6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事假一次连续超过两个月,或者一年累计90天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除住院者外,建议休假超过一月的诊断证明书无效。

(二)病假审批。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7天,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一个月,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经批准后可休病假。病假时间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病假缺勤处理

1.病假不满一个月,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扣发基础绩效津贴的1/21.75*请假天数;一个月至两个月,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基础绩效津贴。扣发绩效工资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且在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转为长期病休人员管理,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4.长期病假人员应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出具医院证明,经我校附属医院确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经人事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享受病假期间工资。长期病假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次年不晋升薪级,长期病假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一年内间断病假累积达六个月以上的,超出六个月的时间,按长期病假处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次年不晋升薪级。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欲回校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指定医院体检。被确认可以工作者,经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可由原单位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作三个月(寒、暑假期间除外)。如试工作满三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作不满三个月又病休者,病假时间累积计算。

5.教职工利用休病假期间从事兼职、个体经营、开办公司或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经核实后,自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四)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的审批和缺勤处理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五)去外地出差、探亲假满因病不能返岗工作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原则上休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二)探亲假次数。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新进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探亲假审批。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时间内进行。探亲假时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四)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

(五) 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开会、外单位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六)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七)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年度内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八)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提前离岗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九)教职工休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探亲假路费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婚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假时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二)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

(三)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审批。本人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五)教职工休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158天(含陕西省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据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妻子生育子女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20天。产假、护理假时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不能补休寒暑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产假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者,持医院证明,按请假程序另请病假。

(三)产假审批。本人凭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哺乳假

(一)对哺乳的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哺乳假审批。本人凭婴儿出生证明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一般为7天,家庭距离较远,情况特殊的最多不得超过10天,丧假时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二)丧假审批。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本人来不及请假的,可暂由单位代为请假,待返校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七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政府机构工伤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申请工伤假。工伤假时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二)工伤假审批。本人凭工伤证明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旷工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或续假未获批准。

(三)因申请工作调动、出国等事由,尚未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

(五)不服从组织人事调动安排,不按时到指定岗位工作的。

(六)迟到、早退累计八小时,算旷工1天。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不能工作,或因违犯治安条例触犯刑律被行政拘留。

(八)无故缺岗的。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一年内旷工连续不满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不满10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基本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基本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基础绩效津贴的1/21.75*旷工天数扣发。扣发绩效工资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一年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不承担经济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职工提出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期间,有病休证明者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非住院及非特殊情况,应由本人到校按程序请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统一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件)(人事处网站下载),经本单位领导审批(教师请假需教务处签注意见、专职辅导员请假需学生工作部签注意见)后,再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批假权限和程序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向党委组织部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报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续假应在请假未满时按请假程序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须按照请假程序,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续假手续,获得批准的按照请假对待,未获批的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上班当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后,在人事处办理销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请假手续办理,按照学校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勤工作实行二级单位负责制,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考勤员,考勤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人事处备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考勤员对本单位的考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校的党政管理干部、教辅和附属人员,实行统一的坐班制,在八小时工作日内一律由本单位考勤,因教学需要受聘上课,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全体教职工参与校、院(部门)的集体活动、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以及有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计入考勤。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把考勤表张贴在办公室内,实行公开考勤,互相监督。分管考勤领导和考勤员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考勤员应该认真登记教职工出勤情况,当月《教职工考勤、请假月报表》要于下月1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报人事处,同时应将请假、旷工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做以说明附在《教职工考勤、请假月报表》后。

第二十九条 考勤制度是记录职工工作轨迹,确定相应工作报酬的重要依据,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办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病(事)假者,病(事)假长期在家休养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未请假擅离职守或请假未获准不上班者,未如实填写的,经发现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旷工人员要及时上报人事处。职工旷工而单位隐瞒不报或领导越权批假,将按本办法扣除该职工的相应待遇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 、“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对自聘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自聘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应依法制定本单位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自主进行职工考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工作纪律管理实施办法》(渭师院人〔2015〕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姓名 联系方式


 

日起至 日止

部门

负责人

 

章:

分管(联系)校领导

 

 

字:

计生部门

(产假)

 

章:

教务处

(任课教师)

 

章:

学生工作部

(专职辅导员)

 

章:

人事处

 

 

章:

分管人事

校领导

 

字:

注:1.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2.科级以上干部需要去组织部请假后,到人事处备案;3.产假需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4.此联留人事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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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批复



 

 

日起至

 

日止

 

 

 

 

注:1.此联送交本单位收存;2.请假者须在请假期满后至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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