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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4-07-10来源: 作者:关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工程,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选派,在职为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优化提升”的原则,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分批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 A 类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类型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 历或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业务能力而进行的进修培训活动。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类型: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类型

(一)国内进修培训。国内进修培训是指教职工为提高教学 水平和科研能力,更新和拓宽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等,赴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单科进修、课程培训、学术交流、访学 研修及提升业务能力等。

(二)国(境)外访学研修。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 政府机构选派或自费,并经学校同意的出国(境)外访学进修, 学习、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和业务能力提升等。

(三)博士后进站。指教职工博士毕业后,以在岗或脱产形式,进入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继续进行研究。

(四)其他根据学校培养需要组织的各类学习进修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

(二)申请进修的院校应当为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或对口专业学校,申请进修的学科专业方向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 或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领域和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师范专业等方向。

第八条 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在校工作满 2 年后,方可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国内进修培训 因学科建设及提升教学科研和业务能力的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申请参加国内进修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凡年龄未满 45 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获得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或进修培训项目属政府资助 项目的,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国(境)外访学研修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因个人专业发展需要,申请自费出国(境)访学研修,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国(境)。

3.博士后进站博士毕业在校工作满 1 年后,可申请博士后进站研修,原则上只允许在职进站学习研究。按期出站后须向学校提交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出站证明。  

4.其他各类短期培训,以邀请函、通知、协议等为准,经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批准进修培训:

(一)未列入学校或学院师资进修培训计划;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进修相关要求,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附件 1)或《渭南师范学院 教师攻读博士申请表》(附件 2),并提供相关材料。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其 他录取证明材料;申请访学或进修培训的,需提供对方单位的正 式邀请函及学习研究培训等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围绕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标选派条件,综合考量申请人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年度考核等情况,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择优推荐。各单位也可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等,有组织地选派教 职工参加进修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意见,结合学校学科专业需求、师资队伍规划等实际情况,分析研判,统筹规划。对需要遴选推荐的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程序确定推荐人选。科级及以上干部经二级单位初审推荐,经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至人事处审批;专职辅导员经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学生工 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报至人事处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经学校审批后,签订相关协议(附件 3-5)。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各类进修培训待遇及相关要求,参照下表执行。

进修培训类型

工资待遇

住宿费、交通费等

脱产时限

学历学位教育

在职攻读博士

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

/

脱产攻读

国内博士

1.基本工资按标准发放;

2.发放一定数额培养费;

3.奖励绩效根据业绩情况核算发放。

/

定向:1-1.5年

非定向:4年

脱产攻读国(境)外博士

/

1-2年

非学历教育

国内进修培训

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住宿费:限报5000元;

交通费:每年报销1次往来路费。

访学人员:6-12个月

进修培训人员:不超过6个月

国(境)外

访学研修

公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自费:不超过12个月

其他各类

短期培训

按邀请函、通知、协议等执行

博士后进站

在职: 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脱产: 1.基本工资按标准发放; 2.奖励绩效根据业绩情况核算发放。

/

脱产: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 取得博士学位后待遇

(一)类别认定 以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的业绩为依据,按照《渭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渭师院人〔2022〕26号)进行博士类别认定。

(二)待遇

1.根据认定的类别发放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安家费:参照同类别引进博士,双证按50%发放,单证按30%发放;安家费分4年发放,首次发放50%,剩余部分按比例发放。在校内购买住房者,安家费可以房补形式支付;在渭南市区购买 商品房且未享受校内住房政策者,持购房合同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科研启动费:按照引进博士同类别科研启动费的标准执行。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业绩不满足《渭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渭师院人〔2022〕26 号)中引进博士最低档标准,学校不予发放安家费,仅支持科研启动费:理工科类2万、社科艺体类1万。

3.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返岗工作后,三年内可享受高一级职称 的绩效工资,按高一级职称参加学校岗位聘任考核。

第六章 管理与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均需人事处审批同意,未经审批的,费用及后果等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应遵守学校和进修单位的 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进修培训形式、内容和时间。确需调整的,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进修培训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攻读院校需为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 500 名的高校(考取当年)。

第十九条 学校将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各单位要把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纳入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充分考虑师资队伍现状、学科和专业建设和提升业务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教职工参加相应类型的进修培训,实现教职工进修培训全覆盖。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进修应有序组织,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擅自改变进修的国别、单位、身份及计划等。进修人员应在批准进修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进修学习任务,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进修结束后需按期返校工作,除攻读博士学位可申请延期外,其他各类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申请延期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申请人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期限无故不返岗者,按学校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博士毕业后,应主动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读博期间业绩材料等(国外攻读并取得学位的需提交教育部认证材料)。

(二)进修结束返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总结,向人事处提交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完成协议中约定的有关任务。

(三)进修结束返校后3个月内,应在所属学院开展至少1次专题学术报告或访学交流研讨会,并将相关支撑材料报人事处。与二级学院有科研任务约定的,按约定要求完成。

(四)未能完成以上工作,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且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必须返校工作,服务年限自返校起不少于 8 年。

第二十五条 访学研修人员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按行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的,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尽可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违约纠纷的处理以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为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渭师院人〔2019〕9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之前签定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办法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新入职教师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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