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经2025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5年12月26日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工程,优化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选派,在职为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优化提升”的原则,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分批次选派优秀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活动,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A类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类型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业务能力和履职能力开展的各类进修培训活动。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类型
(一)学校支持教职工攻读国内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以及Q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高校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以考取当年排名为准),攻读期间教职工人事档案不转出学校。
(二)教职工考取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并申请转出人事档案的,视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学校将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类型
(一)国内进修培训。国内进修培训是指教职工为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更新和拓宽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等,赴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单科进修、课程培训、学术交流、访学研修及提升业务能力等。
(二)国(境)外访学研修。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或自费的方式,经学校同意后出国(境)外访学进修。
(三)博士后进站。学校支持教职工在职进入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开展研究。教职工申请博士后进站且申请转出人事档案的,视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学校将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根据学校培养需要组织的各类学习进修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业务水平过硬,恪守师德师风规范,爱岗敬业、锐意进取。
(二)申请进修院校须为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或对口专业院校,进修学科专业方向应与本人现任岗位及从事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且符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需求;优先支持学校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及师范专业相关方向的进修申请。
第八条 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
1.教职工在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辅导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在校工作满4年)。
2.报考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截止招生当年9月1日)。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国内访学研修
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提升及业务能力发展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教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国内进修培训,且以在职培训为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已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或进修培训项目属政府资助项目的,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国(境)外访学研修
教职工申请公派赴国(境)外访学研修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进站
博士毕业在校工作满1年,可申请博士后进站研修。学校原则上仅允许在职进站开展学习研究。按期出站后须向学校提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出站证明。
4.其他各类短期培训,以邀请函、通知、协议等为准,经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批准进修培训:
(一)未列入学校师资进修培训计划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进修培训相关要求,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附件1)或《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发展及工作实际,对标选派条件,综合考量申请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后择优推荐。各单位也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
(一)学历学位教育
1.专任教师及无职务行政人员:须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2.辅导员:须经所在单位、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3.科级以上干部:须经所在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组织部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干部在组织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分析研判,统筹规划。对需要遴选推荐的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程序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
教职工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深造的,取得录取资格后,凭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录取证明材料)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教职工申请赴外访学、进修或参加专项培训的,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函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攻读学位等,均须学校审批同意,未经审批擅自参加的,相关费用及产生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进修培训期间待遇
(一)学历学位教育
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纳入“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的,按相关规定报销);在读期间工资等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在岗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2.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标准发放。
(2)培养费: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Q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高校(以考取当年排名为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按程序审批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学校为其发放培养费(4万元/年);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予发放。
(3)奖励绩效:根据个人业绩情况核算发放。
(4)脱产时限: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限为1年。若再次申请延期,学校不再发放培养费,仅按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处科级干部脱产时间超过1年的,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渭师党组〔2024〕5号)规定执行。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参照下表执行。
进修培训类型 |
工资待遇 |
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
脱产时限 |
国内进修 培训 |
公派或学校选派人员: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奖励绩效根据业绩情况核算发放; 自费人员:基本工资按标准发放;奖励绩效根据业绩情况核算发放。
|
学费:凭有效学费发票报销; 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0.5万元; 交通费:每年报销1次往来路费。 |
访学:6-12个月 进修培训: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国(境)外 访学研修 |
公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公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自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其他各类 短期培训 |
按邀请函、通知、协议等执行 |
博士后 进站 |
在职: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脱产:基本工资按标准发放;奖励绩效根据业绩情况核算发放。 |
/ |
脱产: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第十六条 取得博士学位后待遇
(一)类别认定
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Q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高校(以考取当年排名为准)攻读博士学位的,以其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的业绩为依据,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进行博士类别认定。
(二)待遇
1.安家费与科研启动费:学校根据认定的博士类别,为其发放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若博士在读期间业绩未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中引进博士C类及以上标准,则不予发放。
安家费:参照同类别引进博士的安家费标准发放,同时取得学历证和学位证的按标准的50%发放,仅取得学位证的按标准的30%发放。第一年发放总额的40%,自第二年起每年发放总额的20%,直至全额发放完毕。若教职工需购置住房,可凭渭南市区购房合同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科研启动费:按照同类别引进博士的科研启动费标准执行。
2.岗位绩效待遇:享受3年校聘七级岗位的绩效待遇,按校聘七级岗位要求参加学校岗位聘任考核。
3.学位津贴:享受学校规定的博士学位津贴。
(三)其他说明
1.教职工攻读的国(境)外高校未列入考取当年Q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的,取得博士学位后仅享受博士学位津贴。
2.教职工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攻读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后不享受学校各类博士相关待遇(含安家费、科研启动费、3年校聘七级岗位绩效待遇、博士学位津贴等)。
3.经学校批准报考并签订协议,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后返校工作,且符合学校事业编制入编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事业编制。
4.非教师岗位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若符合毕业当年学校教师岗位招聘条件,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可调整至教师岗位。
第六章 管理与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将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人事处根据上级要求及学校实际,统筹制定培训计划。各单位须结合师资队伍现状、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及教职工业务能力提升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选派优秀教职工参加针对性进修培训,确保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对象全覆盖,推动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提升。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有序组织,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满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不同类型的进修培训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留学、访学研修相关手续,参照《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进修培训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及学校的利益,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擅自改变进修的国别(地区)、单位、身份及计划等。进修人员须在批准进修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进修学习任务;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或中(终)止进修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进修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国内进修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及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任何受到行政、党纪处分的情况,否则按违约处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进修培训形式、内容及时间。确需调整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及进修培训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或脱产期满后,须按期返校工作;除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可按规定申请延期外,其他各类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申请延期的,须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申请人向人事处提交经导师、培养单位及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返岗者,按学校考勤请假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学历学位教育
博士毕业后,须主动向人事处提交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读博期间业绩材料等(国(境)外攻读并取得学位的,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材料)。
非学历学位教育
1.教职工在国内访学期间须邀请访学单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主持国家级项目专家来校开展至少1次讲座、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
2.国内、国(境)外进修结束返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总结,结业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3.国内、国(境)外进修结束返校后3个月内,应在所属学院开展至少1次专题学术报告或访学交流研讨会,并将相关支撑材料报人事处。
未能完成以上工作,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且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取得学历证、学位证后须返校工作,服务年限自返校起不少于8年。读博期间或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得辞职或调离学校;若教职工主动要求辞职、调离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学校责令辞职、调离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条款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访学研修人员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按行前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教职工,学校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优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渭师院人〔2024〕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有效,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
2.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